港股通央企红利ETF平安: 平安恒生港股通中国央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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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港股通央企红利ETF平安: 平安恒生港股通中国央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发布日期:2025-12-19 12:43    点击次数:110
    平安恒生港股通中国央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称“本基金”)的发售已获中国证监会 2025 年 9 月 2 日证监许可[2025]1960 号文 注册。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注册并不代表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 场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公司”),基金托管人为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登记结算机构为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 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现金认购是指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 上系统以现金进行的认购。网下现金认购是指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的 发售代理机构使用证券交易所网上系统以外的系统以现金进行的认购。 中,网上现金认购的发售日期为 2025 年 12 月 15 日 至 2025 年 12 月 24 日 。网 下现金认购的发售日期为 2025 年 12 月 15 日 至 2025 年 12 月 24 日 。本基金的 募集期限不超过 3 个月。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募集情况适当缩短或延长本基金的募 集期限并及时公告。 A 股账户”)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账户(以下简称“深圳证券投资基 金账户”)。    已有深圳 A 股账户或深圳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的投资人不必再办理开户手续。    尚无深圳 A 股账户或深圳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的投资者人,需在认购前持本人 身份证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开户代理机构办理深圳 A 股账户或深圳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的开户手续。有关开设深圳 A 股账户和深圳证 券投资基金账户的具体程序和办法,请到各开户网点详细咨询有关规定。   如投资人需要参与网下现金或网上现金认购,应使用深圳 A 股账户或深圳证 券投资基金账户;深圳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只能进行本基金的现金认购和二级市场 交易。   已购买过由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登记结算机构的基金的投资者,其拥 有的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账户不能用于认购本基金。 整数倍。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除本公告所规定的募集规模上限外,累计认购份 额不设上限。   网下现金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投资人通过发售代理机构办理网下现金认购的, 每笔认购份额须为 1,000 份或其整数倍;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办理网下现金认 购的,每笔认购份额须在 5 万份以上(含 5 万份)。投资人可以多次认购,除本 公告所规定的募集规模上限外,累计认购份额不设上限。   本基金首次募集规模上限为 10 亿元人民币(不包括募集期利息和认购费用, 下同)。   在募集期内任何一天(含第一天)当日募集截止时间后累计有效认购申请份 额总额超过 10 亿份(折合为金额 10 亿元人民币),基金管理人将采取末日比例 确认的方式实现规模的有效控制。当发生末日比例确认时,基金管理人将及时公 告比例确认情况与结果。未确认部分的认购款项将在募集期结束后退还给投资者。   末日认购申请确认比例的计算方法如下:   末日认购申请确认比例=(10 亿份-末日之前有效认购申请份额总额)/末 日有效认购申请份额总额   末日投资者认购申请确认份额=末日提交的有效认购申请份额×末日认购申 请确认比例   “末日之前有效认购申请份额总额”和“末日有效认购申请份额总额”都不 包括募集期利息和认购费用。   当发生部分确认时,本基金登记结算机构按照末日认购申请确认比例对末日 每笔有效认购申请份额进行部分确认处理,因对每笔认购明细处理的精度等原因, 最终确认的本基金累计有效认购份额(不包括募集期利息和认购费用)可能会略 微超过 10 亿份。末日认购申请确认份额不受认购最低限额的限制。最终认购申 请确认结果以本基金登记结算机构的计算并确认的结果为准。 结。网下现金认购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他人违规进行认购。 投资者应有权自行支配,不存在任何法律上、合约上或其他障碍。 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结算机构的确认结果以及基金合同生 效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 法权利。 都属场内份额。 电话(400-800-4800)、直销专线电话(0755-22627627)或各发售代理机构咨询 电话了解认购事宜。 基金”发售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人欲了解“平安恒生港股通中国央企 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平安恒生港股 通中国央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载在规定报刊,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及本公告将同时登载在规定网站(包括本公司网站: fund.pingan.com 和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上。 投资人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下载基金申请表格和了解基金募集相关事宜。 售代理机构咨询。   基金募集期结束后,基金管理人确定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名单,按规 定予以披露。本基金上市后,指定交易未在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办理的投资者只能 进行本基金的二级市场买卖,如投资者需进行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交易,须指定交 易或转指定交易到申购赎回代理券商进行办理。   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 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证券投资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 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人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 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 与货币市场基金。同时本基金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主要采用完全复制法跟 踪标的指数表现,具有与恒生港股通中国央企红利指数以及其所代表的股票相似 的风险收益特征。   证券投资基金分为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基金中基金、货 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投资人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 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一般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人承担的风险也 越大。   因折算、分红等行为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变化,不会改变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不会降低基金投资风险或提高基金投资收益。本基金以 1.00 元发售面值开展基 金募集,或因折算、分红等行为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调整至 1.00 元发售面值或 1.00 元附近,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基金投资仍有可能出现亏损或基金净值仍 有可能低于发售面值。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期货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期货市场波动等因素 产生波动,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 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 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 统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 等。   本基金投资于恒生港股通中国央企红利指数的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包括 存托凭证)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其投资目标是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表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   本基金主要风险主要包括:(1)市场风险;(2)管理风险;(3)职业道 德风险;(4)合规性风险;(5)本基金特定风险,包括标的指数回报与股票市 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的风险、指数编制机构停止 服务的风险、成份股停牌或退市的风险、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标的指数变更的 风险、港股通机制下的港股投资风险、基金管理人代理申赎投资者买券卖券的风 险、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折溢价的风险、参考 IOPV 决策和 IOPV 计算错 误的风险、退市风险、申购及赎回风险、套利风险、申购赎回清单差错风险、二 级市场流动性风险、第三方机构服务的风险、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风险、股指期 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投资风险、参与融资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风险、投 资流通受限证券的风险、投资信用衍生品的风险、投资存托凭证的风险、基金合 同提前终止的风险;(6)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 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7)流动性风险;(8)其他风险。本基金的具体运 作特点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本基金的一般风险及特有风险详见招 募说明书的“风险揭示”部分。   本基金投资相关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 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的,将承担港股通机制下 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 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行 T+0 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 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 A 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 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 (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 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等,具体风险烦请查阅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风险揭 示”章节的具体内容。   本基金因特殊情况(比如流动性不足等)导致本基金无法有效复制和跟踪标 的指数时,为更好地实现基金的投资目标,本基金还可投资于非成份股(包括主 板、创业板、科创板以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发行的股票、存托凭证、 其他港股通标的股票)。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了解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 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人 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本基金管理人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 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 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投资者确认知晓并同意认/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同意履行全力 配合基金管理人穿透识别最终投资者(穿透识别标准以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及相 关开户机构的要求为准,下同)的义务,如投资者拒绝配合基金管理人进行穿透 识别最终投资者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投资者的认/申购申请,认/申购申请已 经确认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强制赎回相应的基金份额。   一、基金募集的基本情况   平安恒生港股通中国央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平安恒生中国央企红利 ETF   场内简称:港股通央企红利 ETF 平安   基金代码:159143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交易型开放式   不定期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表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   本基金标的指数是恒生港股通中国央企红利指数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标的指数收益率。   本基金首次募集规模上限为 10 亿元人民币(不包括募集期利息和认购费用, 下同)。   在募集期内任何一天(含第一天)当日募集截止时间后累计有效认购申请份 额总额超过 10 亿份(折合为金额 10 亿元人民币),基金管理人将采取末日比例 确认的方式实现规模的有效控制。当发生末日比例确认时,基金管理人将及时公 告比例确认情况与结果。未确认部分的认购款项将在募集期结束后退还给投资者。   末日认购申请确认比例的计算方法如下:   末日认购申请确认比例=(10 亿份-末日之前有效认购申请份额总额)/末 日有效认购申请份额总额    末日投资者认购申请确认份额=末日提交的有效认购申请份额×末日认购申 请确认比例    “末日之前有效认购申请份额总额”和“末日有效认购申请份额总额”都不 包括募集期利息和认购费用。    当发生部分确认时,本基金登记结算机构按照末日认购申请确认比例对末日 每笔有效认购申请份额进行部分确认处理,因对每笔认购明细处理的精度等原因, 最终确认的本基金累计有效认购份额(不包括募集期利息和认购费用)可能会略 微超过 10 亿份。末日认购申请确认份额不受认购最低限额的限制。最终认购申 请确认结果以本基金登记结算机构的计算并确认的结果为准。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 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具体名单见本公告“八、本次募集有关当事人或中介机构”中“(三)基金份 额发售机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 本基金,并及时披露。    (1)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为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    (2)本基金于 2025 年 12 月 15 日 至 2025 年 12 月 24 日 期间进行发售。 其中,网上现金认购的发售日期为 2025 年 12 月 15 日 至 2025 年 12 月 24 日 。 网下现金认购的发售日期为 2025 年 12 月 15 日 至 2025 年 12 月 24 日 。在发售 期内,本基金向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同时发售。基金管理人可根据认购的情 况及市场情况提前结束发售。    (3)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 停止基金发售,并在募集结束之日起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 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4)基金募集期满,本基金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基金合同生效条件的,基 金管理人应按照规定在办理基金验资和备案手续后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基金管理 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 不得动用。   投资者现金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所产生的利息归投资者所有,在本基金募集 结束后,折算为基金份额计入投资者的账户。   (5)基金募集期届满,未达到基金合同的生效条件,或基金募集期内发生 不可抗力使基金合同无法生效,则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当以其固有财产 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 人已交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二、认购方式与相关规定   本基金认购采取份额认购的方式。   本基金的认购费用或认购佣金由认购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主要用于基金的 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结算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投资人可以多次认购本 基金,认购费率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本基金认购费率如下表: 认购份额(S)                 认购费率 S<50 万份                 0.80% S≥100 万份                每笔 1000 元   基金管理人办理网下现金认购时按照上表所示费率收取认购费用。   发售代理机构办理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时可参照上述费率结构,按照 不超过认购份额 0.80%的标准收取一定的佣金。   (1)网上现金认购   进行网上现金认购的投资人,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认购佣金和认购金额的计 算公式为:   认购佣金=认购价格×认购份额×佣金比率   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1+佣金比率)   利息折算的份额=利息/认购价格   总认购份额=认购份额+利息折算的份额   认购佣金=固定费用   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固定费用   利息折算的份额=利息/认购价格   总认购份额=认购份额+利息折算的份额   认购佣金由发售代理机构向投资人收取,投资人需以现金方式交纳认购佣金。 网上现金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有。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采用截尾法保留至整数位,小数部分舍去,舍去部分计 入基金财产。网上现金认购的利息和具体份额以登记结算机构的记录为准。   例:某投资者通过发售代理机构采用网上现金方式认购本基金 100,000 份,假 设该发售代理机构确认的佣金比率为 0.80%,则需准备的资金数额计算如下:   认购佣金=1.00×100,000×0.80%=800.00 元   认购金额=1.00×100,000×(1+0.80%)=100,800.00 元   即,若该投资人通过发售代理机构采用网上现金方式认购本基金份额 100,000 份,则需缴纳认购金额 100,800.00 元,其中认购佣金 800.00 元。   (2)网下现金认购   通过基金管理人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投资人,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认购金额 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费用=认购价格×认购份额×认购费率   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1+认购费率)   利息折算的份额=利息/认购价格   总认购份额=认购份额+利息折算的份额   认购费用=固定费用   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固定费用   利息折算的份额=利息/认购价格   总认购份额=认购份额+利息折算的份额   认购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收取,投资人需以现金方式交纳认购费用。网下现金认 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利 息折算的基金份额采用截尾法保留至整数位,小数部分舍去,舍去部分计入基金财 产。网下现金认购的利息和具体份额以登记结算机构的记录为准。   例:某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采用网下现金方式认购本基金 500,000 份,假定 认购金额产生的利息为 10.81 元,则该投资人的认购金额及募集期间利息折算的份 额为:   认购费用=1.00×500,000×0.50%=2,500.00 元   认购金额=1.00×500,000×(1+0.50%)=502,500.00 元   又设该笔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了 10.81 元的利息,则   利息折算的份额=10.81/1.00=10 份(保留至整数位)   总认购份额=500,000+10=500,010 份   即,若该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采用网下现金方式认购本基金 500,000 份,则 需缴纳认购金额 502,500.00 元,其中认购费用 2,500.00 元,并可获得利息转换的 份额 10 份,获得 500,010 份本基金份额。   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投资人,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认购佣 金和认购金额的计算同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上现金认购的计算。   网上现金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单一账户每笔认购份额需为 1,000 份或其整数 倍。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除本公告所规定的募集规模上限外,累计认购份额不 设上限。   网下现金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投资人通过发售代理机构办理网下现金认购的, 每笔认购份额须为 1,000 份或其整数倍;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办理网下现金认 购的,每笔认购份额须在 5 万份以上(含 5 万份),投资人可以多次认购,除本 公告所规定的募集规模上限外,累计认购份额不设上限。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 不得动用。 三、投资者开户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时需具有证券账户,证券账户是指深圳 A 股账户或深圳证 券投资基金账户。   (一)如投资人需新开立证券账户,则应注意: 证券投资基金账户;深圳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只能进行本基金的现金认购和二级市 场交易。 理开户手续。   (二)账户使用注意事项   已购买过由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登记结算机构的基金的投资者,其拥有 的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账户不能用于认购本基金。 四、网上现金认购的程序   (一)业务办理时间:2025 年 12 月 15 日 至 2025 年 12 月 24 日 上午 9:30-11:30 和下午 1:00-3:00(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不办理)。  (二)认购手续:投资人直接通过发售代理机构办理认购。 可多次申报,申报一经确认,认购资金即被冻结。 五、网下现金认购的程序  (一)直销机构 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不办理)。 销网点提供下列资料办理基金的认购手续:  (1)个人投资者;  (2)机构投资者:   账号:0122500000624   大额支付号:307584021120 开户银行:平安银行深圳分行桂园支行 账号:767963010571 大额支付号:104584001493 开户行:中国银行深圳蛇口网谷支行 账号:44201503500059188168 大额支付号:105584000407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分行福田支行 账号:41-005000040018488 大额支付号:103584000507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深圳分行中心区支行 账号:443066450018010046284 大额支付号:301584000467 开户银行:交通银行深圳分行学府支行 账号:4000020829200412316 大额支付号:102584002081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分行八卦岭支行 账号:755918093810802 大额支付号:308584001303 开户银行:招商银行深圳分行深圳湾支行 账号:337010100101234454 大额支付号:309584005014 开户银行:兴业银行深圳分行营业部   以上八个账户均可进行资金的划入,银行户名须填写完整,包含括号和括号 里的全部内容。  投资者若未按上述办法划付认购款项,造成认购无效的,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及直销专户的开户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1)投资者在银行填写划款凭证时,请写明用途。  (2)投资者当日提交申请并在当日规定时间内认购资金到账,方可视为有效 申请;如果投资者认购资金当日未到账,实际资金到账之日提交的申请可视为有 效申请;如果投资者认购资金当日到账,但是晚于规定时间,则当日提交的申请 可顺延到下一个工作日受理。  (1)投资者已缴款,但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2)投资者已缴款,但未办理认购申请或认购申请未被确认的;  (3)投资者缴款金额少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的;  (4)投资者缴款时间晚于基金认购结束日本公司规定时间的;  (5)其它导致认购无效的情况。  (二)发售代理机构 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发售代理机构确定。  (1)开立深圳 A 股账户或深圳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2)在认购前向资金账户中存入足够的认购资金。  (3)投资人填写认购委托单,同时填写委托该发售代理机构代为办理的委托 申请书。申报一经确认,认购资金即被冻结。 六、清算与交割  (一)清算交收 项的清算交收。 管理人进行有效认购款项的清算交收。通过发售代理机构提交的网下现金认购申 请,由登记结算机构进行有效认购款项的清算交收。  (二)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投资者现金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所产生的利息归投资者所有,在本基金募集结 束后,折算为基金份额计入投资者的账户。  (三)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得动用。  (四)本基金权益登记由登记结算机构在基金募集结束后完成过户登记。 七、基金资产的验资与基金合同生效 金(不含认购费/佣金)及有效认购申请资金产生的利息一并划入在托管人的专 用账户,基金管理人委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 基金资产进行验资并出具报告,登记结算机构出具认购户数证明。 案手续后,公告基金合同生效。 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发售代理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 由各方各自承担,并将已募集资金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 后 30 天内退还基金认购人。登记结算机构及发售代理机构将协助基金管理人完 成相关资金的退还工作。 八、本次募集有关当事人或中介机构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 5033 号平安金融中心 34 层 法定代表人:罗春风 成立时间:2011 年 1 月 7 日 联系电话:0755- 22623179 客服电话:400-800-4800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法定代表人:朱健 成立时间:1999 年 8 月 18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机构字[1999]77 号 组织形式: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人民币 17,629,708,696 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许可[2014]511 号 联系人:丛艳 通讯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669 号博华广场 19 楼 联系电话:021-38677336 (三)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名称: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 5033 号平安金融中心 34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 5033 号平安金融中心 34 层 法定代表人:罗春风 电话:0755-22627627 传真:0755-23990088 联系人:郑权 网址:fund.pingan.com 个人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办理本基金的认购等业务,具体 交易细则请参阅本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网上现金发售代理机构包括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 资格的证券公司。   (1)已经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具体名单如 下:   爱建证券、渤海证券、财达证券、财通证券、财信证券、川财证券、大通证 券、大同证券、德邦证券、第一创业、东北证券、东方财富、东方证券、东莞证 券、东海证券、东吴证券、东兴证券、方正证券、高华证券、光大证券、广发证 券、国都证券、国海证券、国金证券、国开证券、国联民生证券、国融证券、国 盛证券、国泰海通证券、国投证券、国新证券、国信证券、国元证券、金融街证 券、红塔证券、天府证券、华安证券、华宝证券、华创证券、华福证券、华金证 券、华林证券、华龙证券、华泰证券、华西证券、华鑫证券、华源证券、江海证 券、金元证券、开源证券、联储证券、民生证券、南京证券、平安证券、瑞银证 券、山西证券、上海证券、申万宏源、申万宏源西部、世纪证券、首创证券、太 平洋证券、天风证券、万和证券、万联证券、麦高证券、五矿证券、西部证券、 西南证券、湘财证券、诚通证券、信达证券、兴业证券、银河证券、银泰证券、 英大证券、甬兴证券、粤开证券、长城国瑞、长城证券、长江证券、招商证券、 浙商证券、中航证券、中金财富、中金公司、中山证券、中泰证券、中天证券、 中信建投、中信山东、中信证券、中信证券华南、中银证券、中邮证券、中原证 券(排名不分先后)。   (2)本基金募集期结束前获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可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网上系统办理本基金的网上现金认购业务。如有新增具有基 金销售业务资格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资格的证券公司以销售机构的公告为准。 基金,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四)登记结算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于文强 电话:010-50938782 传真:010-50938991 联系人:赵亦清 (五)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律师事务所: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 楼 负责人:廖海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经办律师:刘佳、张雯倩 联系人:刘佳 (六)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会计师事务所: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01-1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01-12 室 法定代表人:毛鞍宁 电话:(010)58153000、(0755)25028288 传真:(010)85188298、(0755)25026188 经办注册会计师:吴翠蓉、黄拥璇 联系人:吴翠蓉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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